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四 )


第十一条?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住宅区居民担任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投放人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的培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的业务能力 。
第十二条?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住宅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建立预约回收平台,公开交易目录、价格和联系方式,开展定点回收、上门回收和旧货捐赠、义卖以及交易等活动 。
第十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市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投放(收集)点设置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规范 , 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要求需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 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 。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的收集站、转运站等设施的改造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ㄒ唬┳≌团┐寰幼∏?,宾馆、饭店和集贸市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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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蓝色代表可回收物,绿色代表厨余垃圾,红色代表有害垃圾,黑色代表其他垃圾 。
相关单位、区域、场所可以根据各类生活垃圾投放量,因地制宜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
第十六条?住宅区应当因地制宜逐步建立生活垃圾集中投放(收集)点,实现撤桶并点 。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或者住宅区应当设置大件垃圾临时堆放和拆解点 。
第十七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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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萆罾闹掷唷⑹俊⒆饕凳奔涞纫螅?配备相应的收集设备、运输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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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ㄋ模┌凑展娑ǖ氖奔洹⑵荡巍⒙废吆鸵蠓掷嗍占⒃耸渖罾凉娑ǔ∷?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丢弃、遗撒、滴漏,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临时性堆放生活垃圾,不得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生活垃圾;
 ?。ㄎ澹┦占⒃耸渖罾? ,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⒐芾硖ㄕ巳缡导锹忌罾丛础⒅掷唷⑹俊⑷ハ虻饶谌? ,并按规定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市和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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