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济南市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向市、县区公安部门 (含济南高新区公安分局、市南部山区公安分局、起步区公安分局)和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燃放、销售 (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奖励工作 。
2、举报方式
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举报燃放、销售 (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
举报可以采取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或者发送信函、传真等方式 。
举报分为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和匿名举报 。
实名举报 , 是指举报人举报时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 (包括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网络通讯方式等) 。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不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但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未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联系方式以及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 。
3、举报奖励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予以奖励:
(一)违反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燃放、销售 (储存)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国家规定 , 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烟花爆竹管理安全隐患的行为 。
举报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属于本市公安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管辖;
(二)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未被公安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提供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四)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立案;
(五)举报内容未获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奖励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属于本市公安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二)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行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三)请求制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予以惩处侵权人而进行的投诉、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
4、奖励标准
举报经查证属实,且已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 ,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相符的,可以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奖励;
(二)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奖励;
(三)提供被举报人违法线索,不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认定的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 。
(四)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 。
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 可以给予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奖励 。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给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 , 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 , 应当给予奖励 。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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