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急辞都有哪一些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并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 。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
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没有违法情况存在,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 , 你要承担 。
支付相应用人单位损失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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