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时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至毕业时间满2年为止 。不同小微企业招用同一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累计享受补贴时间不超过1年 。同一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可在不同时间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对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未缴齐上述三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
(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计算方式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我省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费率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率执行 。“4050” 人员(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上、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下同)按上述方式计算金额的60%予以补贴 , 非“4050” 人员按上述方式计算金额的40%予以补贴 。
(三)符合条件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社会保险补贴按前款非“4050” 人员标准执行 。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 “先缴后补”方式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按规定先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且须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向社会保险费缴纳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补贴 。
第九条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应按照省平台要求填报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
2.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3.享受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属高校毕业生的 , 还需上传毕业证书 。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 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在完成缴费后,前往社会保险费缴纳地各社区(村)或通过官方平台自主申报,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录入上传以下资料:
1.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2.属高校毕业生的,还需上传毕业证书 。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填报录入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对提交虛假错误信息导致的后果由填报单位和个人全部承担 。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通过省平台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相关补贴信息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 , 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
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和资金拨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 员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由社区(村)完成资料录入和调查,提交给街道(乡镇)进行确认,街道(乡镇)完成确认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
审核通过的,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相关补贴信息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 , 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或银行卡 。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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