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 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 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 2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社[2018] 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 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 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按 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在省本级参保且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申领,高校毕业生在就业登记地申领 。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四)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 , 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 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代发放工资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第三方单位,以及毕业时间(毕业证发放时间)超过2年的高校毕业生,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不早于初次申报时间一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申报本补贴 。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可延长享受至法定退休时间;提前退休的,以实际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 , 补贴起始时间不能追溯至初次核定享受政策之前;延迟退休的,以法定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延迟退休期间不再继续享受补贴 。
(二)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同一时间、同一对象只能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之中的一种,不能同时享受;对同一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单位 , 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累计时间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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