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我市居民医保的普通门诊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1)普通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200元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支付限额400元 。
普通居民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一般诊疗费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支付范围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10元,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5元,上述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
符合生育政策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执行普通门诊有关规定 。
(2)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高校科研院所参保大学生人数给予定额补助(具体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结余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支付比例不低于70%,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的标准,支付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具体办法由各高校科研院所制定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
15、我市居民医保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发武政规〔2017〕46号))规定 。病种数量增加到31种,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报销比例为50%,大学生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报销比例为70%,年度支付限额4000元-20000元 。
16、我市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1)起付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 。?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起付标准费用 。
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两次及以上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减半(不递减,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执行起付标准减半政策) 。在定点医疗机构(科室)间转院,视同一次住院,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并分别执行转出和转入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 。
(2)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70%;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支付比例)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 。
(3)符合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
此外,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和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的待遇执行原政策规定 。区人民政府原定的待遇优惠政策,仍由各区继续给予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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