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 )


(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四)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离退休提取;(六)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大力推进对外出具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电子化、网络化 。经认证的电子证明与柜面出具的纸质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第三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通过与单位签订使用协议或开通数字证书(密钥)等方式,确保网上业务办理的规范有序运行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公积金中心要强化监督,应积极进行政策宣传、开展行政执法或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及时受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发现、纠正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公积金中心在成都市相关信用平台中警示曝光,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第三十五条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取消其网上业务办理资格;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 。各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原《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8]7号)废止 。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发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