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一网约车事故致3死,调查报告指斑马快跑、滴滴监管不到位

今年五一期间,云南大理发生一起致3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11月14日公布该事故调查报告 。
网约车存在转弯未让直行等行为,负主责
【大理一网约车事故致3死,调查报告指斑马快跑、滴滴监管不到位】《大理州大理市“5·0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显示,5月3日21时08分,大理市大理镇桥头饭店老板杨某芬通过滴滴平台为其在店内打工的段某远、赵某飞2人叫网约出租车 。驾驶人毕某华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后,在大理镇双狮路桥头饭店附近搭载段某远、赵某飞两名乘客后,驶入西澜线,沿西澜线由南至北行驶至湾桥路口右转驶入保中线至上大线口 。21时38分许,车辆行至上关镇-大理公路(上大线)西侧路口左转弯直接从北侧空地驶入上关镇-大理公路(上大线)K17+900米处时(驾车过程中转头和后排乘车人讲话交谈),遇驾驶人知某某林驾驶云R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上关镇-大理公路(上大线)由南向北行驶,知某某林驾车见状采取制动措施避让不及,所驾车车头前部与毕某华所驾车车身右侧相撞 , 将云LDXXXXX号车推撞至道路东侧1.15米深的农田内,云LDXXXXX号车侧翻后又被云RXXXXX号车车头骑压,造成云LDXXXXX号车驾乘人员毕某华、段某远、赵某飞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
事故调查报告认为 , 当事人毕某华驾驶云LDXXXXX号小型轿车行经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车道,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驾车过程中转头和后排乘车人讲话交谈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
知某某林驾驶云R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以54km/h的速度超速行驶(限速40km/h) , 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核定载质量20735kg,事故发生时实载40680kg),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
此外 , 乘客段某远、赵某飞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但与事故成因无因果关系 。
斑马快跑、滴滴出行两家公司被指安全监管不到位
报告认为 , 事故暴露出多个问题:
(一)道路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该事故中驾驶人毕某华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驾车过程中转头和后排乘车人讲话交谈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知某某林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严重超载、超速 。
(二)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与驾驶人毕某华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对驾驶人毕某华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对公司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学习流于形式,对驾驶人未进行有效培训,安全教育考试存在一人代考多人的情况;驾驶人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由驾驶人自行填报,公司未进行核实 。
(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大理办事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 对不属于公司的网约车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进行网约客运的驾驶人及车辆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四)道路隐患治理不彻底 。肇事路口虽然在事故发生前已设置有减速带、道口桩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但路口存在树木遮挡视距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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