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的意思 驰名的意思是什么( 二 )


综合考量上述情形 , 本案将两商标进行并案处理,可以判定被异议商标与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案例二

1.基本案情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是知名连锁超市“大润发”(商标注册号5091186号)的商标权人 。自1998年在上海开设第一家大型超市以来,已在我国大陆地区成功开设318家综合性大型超市,“大润发”商标已成为原告享有的驰名商标 。被告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擅自将自己命名为“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并在经营中使用上述名称 , 构成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告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 , 被告在其网站以及实际经营宣传中突出使用原告“大润发”商标以及将“大润发”和“DRF”组合使用 , 意图混淆消费者,亦侵害原告的商标权 。故康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大润发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明知原告已经注册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字号 , 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使用“大润发”字号的企业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故被告将“大润发”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故判决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大润发”字样,并为原告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对于对于企业名称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是否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以及侵权民事责任的分析和判断,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几点因素:
(1)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考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 对于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 ,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本案中 , 原告便依据上述规定主张被告擅自将原告驰名商标“大润发”登记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
根据上述规定,并不是所有涉及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案件 , 都需要以认定所涉商标为驰名商标为前提,只有确有必要的,才需要认定所涉商标为驰名商标 。“确有必要”的情形,应指被控侵权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与所涉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不相同或不类似时 。本案中,原告“大润发”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包括大润发公司所从事的超市业务,被告从事的业务领域与“大润发”商标属于相同服务范围内 , 故本案并无必要认定“大润发”商标为驰名商标 。
(2)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大润发”商标的使用时间、原告的经营规模、销售额、市场排名等因素,认定“大润发”商标在被告注册成立时已经成为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作为经营同类业务的竞争者 , 被告在明知原告已经注册使用“大润发”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大润发”商标相同的字号,主观上攀附“大润发”商标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十分明显 。而基于“大润发”商标的高知名度,被控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使用“大润发”字号的企业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故被告将“大润发”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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