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陕西宝鸡城乡户居民医保缴费通知


2023年度陕西宝鸡城乡户居民医保缴费通知


一、参保对象
凡具有宝鸡市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宝鸡市居住证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大、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新生儿及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
二、缴费标准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5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10元 。
特殊人员缴费标准: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
(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资金给予150元定额资助,个人按每人每年200元缴费 。
(三)农村低保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150元定额资助,个人按每人每年200元缴费;城市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10元定额资助,个人按每人每年340元缴费 。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2022年宝鸡市居民医保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起至12月20日 。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 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特殊参保缴费人员政策:
(一)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
(二)新生儿
(1)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 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
【2023年度陕西宝鸡城乡户居民医保缴费通知】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 , 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
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
(三)大学生
当年新入学大学生及已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 , 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参保地医保待遇 。
待遇享受新政策:
自2022年9月1日起,宝鸡市城乡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现行的2000元下调至1500元,同时住院报销比例由现行62%上调至65%;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现行的800元下调至600元,住院报销比例由现行78%上调至80% 。
四、新参保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参保登记 。
(一)“线下”参保 。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 , 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村(社区)医保服务室、镇(街)医保服务站或县(区)医保经办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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