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伤霸凌者获判无罪少年申请国赔续:法院维持20余万赔偿,明确道歉方式( 二 )


【刺伤霸凌者获判无罪少年申请国赔续:法院维持20余万赔偿,明确道歉方式】2023年8月31日,该案在湘西州中院再次开庭,法院择期作出赔偿决定 。
湘西中院维持此前赔偿金额 , 明确检方赔礼道歉具体方式
11月17日,小蒋代理律师王艳涛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23年10月23日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湘西州中院认为,案涉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二、关于小蒋请求的青春损失、丧失接受教育机会和人身命运轨迹改变等损失以及维权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赔偿问题;三、关于对案涉公安、检察等办案人员的追责问题 。
法院认为,关于小蒋提出的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的请求,因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属于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情形,故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 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法院认为 , 赔偿义务机关有关负责人应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 。本案中,吉首市检察院决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小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但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未予明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本案实际,决定由吉首市检察院在小蒋户籍住所地、吉首市第二中学发布相关信息,为小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由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向小蒋赔礼道歉 。
关于小蒋请求的青春损失、丧失接受教育机会和人身命运轨迹改变等损失以及维权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前述赔偿请求均不属于《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项目,其主张的维权支出费用的具体数额也没有提供证据可以证实 。故,前述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关于对案涉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追责问题,法院认为 , 对于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是否构成违法,是否应予追责 , 以及如何追责 , 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审查范围 。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及复议机关对小蒋通过国家赔偿程序启动追责的请求不予审查,并无不当 。故,小蒋提出的第六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
综上,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规 , 决定如下:维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吉首检赔决(2023)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一项,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小蒋人身自由赔偿金146795.04元;二、维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吉首检赔决(2023)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二项,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小蒋精神损害抚慰金73397.52元;三、撤销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吉首检赔决(2023)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三项 , 重新决定为: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在小蒋户籍住所地、吉首市第二中学发布相关信息,为小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向小蒋赔礼道歉 。驳回小蒋的其他国家赔偿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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