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是指遇到突发事件,使家庭发生大额支出费用并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
提取时需提供: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
第三十二条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提取时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需反映截至当前已连续失业两年以上)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提取时需提供:死亡证明(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能够反映职工已死亡的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院作出的死亡判决书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继承权公证书、受遗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
两人或多人具有继承权的,委托其中一人办理提取手续,并提供书面委托书 。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为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本人书面声明;户籍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等) 。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申请提取前,应当先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办理银行卡关联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签约手续,提取资金应当转入该银行卡,否则不予办理提取手续 。
死亡职工生前未办理银行卡签约的,提取资金应当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 。
因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资金确实无法转入提取人本人银行卡的,经提取人书面授权,允许转入第三方账户 。
第三十六条 职工申请销户提取前,应当先由所在单位前往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
第三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持身份证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网点的公积金专柜申请提取 。经办人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进行系统录入 。公积金中心提取业务复核岗对已录入业务进行复核 。审批通过后,由银行网点公积金专柜经办人打印提取凭证,经提取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后,银行经办人将提取资金转入与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关联的银行卡账户 。
第三十八条 因职工死亡及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资金确需转入非本人银行账户的,提取人需持身份证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及各区县管理部申请提取 。委托银行网点不受理此类业务 。
第三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
第四十条 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工作变动;辞职、买断工龄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 。
职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工作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调出单位封存管理,或转移至档案托管单位 。新单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可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
第四十一条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前,应当先由转出单位前往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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