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 二 )


5.接种单位可利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为入托、入学儿童或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提供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服务 。
(三)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查验 。
1.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 , 须查验预防接种证上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结果或接种单位提供的其他形式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 。
2.对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须督促儿童监护人及时带儿童到接种单位补种疫苗 , 并在儿童补种疫苗后再次核对预防接种证或其他形式能够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 , 查验疫苗补种完成情况 。
3.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须在新生开学后或儿童转学、插班30日内完成 。对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 , 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在当年12月底之前再次查验预防接种完成情况 。
4.对入托、入学时未提供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资料的儿童,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督促儿童监护人尽快提供相关资料 。
5.预防接种证查验相关资料应当纳入学生健康档案和学校卫生资料管理 。
(四)疫苗补种 。
1.疫苗补种工作由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所在地接种单位负责 。
2.接种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接种方案和增加的免疫规划疫苗种类,为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提供疫苗补种服务 。
3.接种单位为儿童补种疫苗后,应当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免疫规划信息系统(或预防接种卡)完整记录预防接种情况 。
4.对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接种单位完成补种后,应当在预防接种证上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页填写补种完成信息,供儿童监护人交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再次查验 。
四、资料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每年汇总辖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查验评估资料 , 填写“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报表”(见附件),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次年1月20日前,汇总辖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报表”,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三)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次年1月31日前,汇总辖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报表”,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四)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次年2月15日前 , 汇总辖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报表”,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合作,每年部署安排好辖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并联合开展检查指导 。
(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查验预防接种证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经费 , 根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托育机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幼儿园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监督检查 。
(四)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辖区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的预防接种证查验业务培训 。
(五)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评估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 。
(六)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督促未评估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入托、入学儿童 , 在开学30日内完成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和查验 。对于无接种禁忌、未完成相应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的儿童 , 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在儿童入托、入学时,督促儿童尽快补种疫苗,并及时复验预防接种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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