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积金提取办法提取程序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申请提取前,应当先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办理银行卡关联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签约手续,提取资金应当转入该银行卡,否则不予办理提取手续 。
死亡职工生前未办理银行卡签约的,提取资金应当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 。
因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资金确实无法转入提取人本人银行卡的,经提取人书面授权,允许转入第三方账户 。
第三十六条 职工申请销户提取前,应当先由所在单位前往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
第三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持身份证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网点的公积金专柜申请提取 。经办人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进行系统录入 。公积金中心提取业务复核岗对已录入业务进行复核 。审批通过后,由银行网点公积金专柜经办人打印提取凭证,经提取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后,银行经办人将提取资金转入与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关联的银行卡账户 。
第三十八条 因职工死亡及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资金确需转入非本人银行账户的,提取人需持身份证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及各区县管理部申请提取 。委托银行网点不受理此类业务 。
第三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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