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实施办法( 二 )


(三)项目评审 。市、县两级党委人才办牵头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候选团队进行面试答辩、综合评分;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其项目水平和创新创业业绩,确定候选团队及档次(国际领先、国内领先),并在《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支持申报表》上签署意见 。
(四)组织审定 。市、县两级党委人才办将候选团队及档次报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支持申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
《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支持申报表》返回人才服务窗口保存,人才服务窗口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批意见 。
(五)签订协议 。市、县两级党委人才办、依托(创业)单位和人才团队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团队的总体工作计划、绩效目标、企业义务及相应的考核指标等 , 作为中期评估和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
第三章 经费支持
第四条经费标准 。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按照国际领先、国内领先两个档次,分别给予3000万元、2000万元经费支持 。
第五条经费构成 。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支持经费由产业项目补助和团队生活补助构成,分别占70%和30% 。产业项目补助主要用于人才团队产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及科技研发投入;人才团队生活补助由团队自行分配 。
第六条 已获经费支持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不再享受人才引进的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待遇 。
第七条经费拨付 。市直(含园区)及四城区引进的人才团队待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审核提出建议,报市委人才办 。按程序报批后,先于次月发放50%的支持经费;经过中期评估合格 , 再发放余下50%的支持经费 。
县(市)及南岳区引进的人才团队待遇由当地党委人才办审核兑付 。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八条市委人才办将组织相关单位对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进行中期考核 。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取消人才团队一切待遇,追缴全部支持经费,并取消依托(创业)单位相关人才待遇申报资格 。
第九条 对在团队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一切团队待遇,依法追缴已发放的支持经费,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第十条人才团队服务期内终止协议,依托(创业)单位和人才团队带头人均应在一个月内向企业税务登记地人才服务窗口报告备案 。如未及时报告备案,取消依托(创业)单位相关人才待遇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试行 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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