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声明),房屋所有权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取职工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注明:“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
(一)购房提取
1、购买本市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的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 。
2、购买本市行政辖区以外,且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户口本及复印件;在工作地购房的,同时提供工作关系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 。
3、购买90平米(含)以下首套住房提取 。2014年10月8日以后,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多次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证明;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
4、子女购房提取 。2015年4月17日以后,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在本市或子女工作地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其父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购房子女单身声明;房管部门出具购房子女住房套数证明;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
6、购买本村改造房的,提供户口本或原宅基地证(房产证)、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及有关政府批文 。
7、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补缴差价款的收据 。
8、购买集资建房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工程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参加集资购房职工名单等相关材料备案;职工提供集资或购房合同、缴款凭证等资料 。
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所建造、翻建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工程预(决)算报告 。
10、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产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修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视情况分别提交以下资料,再次提取公积金时只需提供职工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还款证明 。
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贷款的,提供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
在省直、铁路分中心或在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职工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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