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 )


(六)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
(七)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八)其他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登记,取得临时号牌后,在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 。过渡期为3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满3年后 ,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取得的临时号牌失效,不得上道路行驶 。
前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适用本办法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 。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应当分道划设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 。城市主要道路(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 。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 。
第二十三条 学校、医院、展览馆、公园、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民用机场、体育馆、影剧院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 , 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 。
居民住宅区和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以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 。鼓励建成小区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闲置空间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 。
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禁止擅自占用、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自行车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等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
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
第二十六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企业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组织对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培训、考核;
(三)不得安排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
(四)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
(五)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六)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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