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 )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随车提供安全头盔 , 不得为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驾驶条件的人员提供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产品质量、产品认证、市容环境、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 , 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并告知其在30日内接受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 , 电动自行车仍然上道路行驶,被发现后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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