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落户条件


衡阳落户条件


衡阳落户条件
一、夫妻投靠落户
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军人的除外) , 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
二、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落户
父母投靠我市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
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 。
投靠城镇地区父母落户的,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
四、离婚回原籍落户
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办理夫妻投靠时的迁出地(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夫妻投靠时迁出地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 。其中迁回农村地区的,离婚须满1年 。
原籍户口所在地是指公民因大中专入学、招聘录用、参军入伍等本人原因初次迁移户口前的户口所在地 。
五、收养落户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
六、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
七、家属随军落户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 , 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部队所在地 。
女士官有未成年子女的 , 可以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部队驻地 , 并随其调动或退出现役而随迁 。
八、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含上士)士官 , 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
九、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 , 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 。其中高校、职业院校等毕业生,可在我市城镇先落户后择业 。
十、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个人(含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等)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的城镇地区 。
十一、务工人员落户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的城镇地区 。
十二、购房落户
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房屋合法所有权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的城镇地区 。
十三、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考取高校、职业院校的新生 , 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
十四、高校职院毕业(肄业、转学、升学)生落户
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因毕业、肄业、转(升)学等原因申请迁入登记的 。
十五、军人退出现役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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