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户口迁移审批指南
一、受理条件
《衡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衡公发〔2016〕20号) 第四十八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不再办理农村地区落户:
(一)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含)以下士官(因参军服兵役注销农村地区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三)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 , 可以申请回原籍的;
(四)服刑注销原籍农村地区户口,刑满释放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
(五)退役士兵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
(六)应届全日制大中院校毕业生、肄业生或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院校的往届全日制大中院校毕业生、肄业生申请回生源地的;
(七)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
以上(一)(二)、(三)项落户,因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列入拟征土地范围的,暂停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村、组同意 。第九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一)出生日期更正;
(二)性别变更;
(三)迁往市内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 。
二、所需材料
户口迁入申请表【点击下载模板】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衡阳市蒸湘区天柱路28号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接待大厅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 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五、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六、办理时限
【衡阳户口迁移审批指南】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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