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是什么,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志鉴别方法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是什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是什么,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志鉴别方法


1、依据法律规定和GB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 , 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 。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
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 和GB5085.6,以及HJ298进行鉴别 。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 , 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是什么,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志鉴别方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1、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
2、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 , 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
3、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 , 仍属于危险废物 。
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志鉴别方法1.腐蚀性鉴别:当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






2.急性毒性初筛:固体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小于等于200mg/kg,液体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小于等于500mg/kg;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小于等于1000mg/kg;蒸汽、烟雾或粉尘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小于等于10mg/L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






3.浸出毒性鉴别:固态废物遇水浸沥 , 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含量超过规定的浓度限值,则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浸出毒性特征 。






4.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剧毒物质名录中的任何一种物质的总含量≥0.1%的;有毒物质名录中的任何一种物质总含量≥3%的;致癌物质名录中任何一种物质总含量≥0.1%的;致突变性物质名录中的任何一种的总含量≥0.1%的;生殖毒性物质名录中的任何一种物质总含量≥0.5%的;含有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的含量≥15 μg TEQ/kg 。






5.易燃性鉴别:闪点温度低于60℃的液体;摩擦或自发性燃烧而起火,点燃能剧烈而持续地燃烧并产生危害的固态废物;可点燃的气体 。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的固体废物,属于易燃性危险废物 。






6.反应性鉴别:具有爆炸性质;与水或酸接触产生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废气氧化剂或有机过氧化物 。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的固体废物,属于反应性危险废物 。
危废和固废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意思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规定 ,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

在危废处置实践中,环保部门在认定企业排放、倾倒、处置的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时,首先根据《名录》认定该物质是否属于名录中所列的物质,若名录中没有列入该物质 , 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办法认定该物质是否具有危险特性,同时还要认定该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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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涵盖范围上不同:危废是固废的一种 。在科学分类中 , 固废包含危废,危废处置要遵循《固废法》 。

2、对环境及人体的危害上不同:相对来说,固废危害性小,有的可以直接被分解 。危废危害大,往往能致人死亡 。环境遭危废破坏后恢复难度大 。

3、在处理方法上不同:一般的固废都可以压实、分解、粉碎、焚烧、填埋等 。但是,危废在处置之前,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

4、在处理成本上不同:固废处理成本低,对处理企业的资质要求也低 。危废处理成本高 , 对处理企业的资质要求也高 。

一般情况下 , 我们提到的固废默认就是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等一般固体废弃物,是不包含危废的 。如果涉及到危废,会专门指出“危废”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2019
危险废物是指其废物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等危害特性 。其鉴别标准是根据其腐蚀性鉴别值、急性毒性初筛鉴别值、浸出毒性鉴别值等数据来确定鉴别的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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