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一致是哪三流
增值税实务中所说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 。“三流一致”指的是货物,资金和发票的流动指向同一法律主体 。在增值税应税服务和应税服务的情况下,货物流可以被解释为劳务流和服务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 ,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
三流一致是什么意思意思三样东西必须一致,对得上 。通常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样对账时要对得上,明确来龙去脉的意思 。
三流一致的最新规定税务要求三流一致的规定
1.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 , 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
进口贸易中付款方和收货方不一致是否可行如果可行具体该怎么操作呢所谓三流一致,是指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应当统一,具体是指一张发票上的收款方、发货方、销售方(是指发票抬头上的销售方)应为同一主体,且付款方、收货方、购买方(是指发票抬头上的购买方)也应为同一主体 。
【三流一致是哪三流,三流一致是什么意思】其推论基础是:既然发票抬头的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为真实交易双方,那么销售方应该会直接把货物发给购买方,货款应由购买方直接支付给销售方 。
若三流不一致,则很可能面临虚开的判定而遭受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三流一致的由来(一)资金流一致的渊源1995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发〔1995〕192号文,该文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否则不予抵扣 。”
该文表达的意思是:“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
很显然是的,能够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的只能是收款方而不是付款方,因为销售方不可能给购买方支付相应货款 。语法上来看,“所支付款项的单位” , 明显是指款项支付的对象,即“向谁支付”的“谁”、故而,这句话的准确意思是:应由销售方而非其他人收取货款,付款方取得的抵扣凭证才能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强调的是收款方与销售方一致 。
目前普遍认为 , 该款是资金流一致的源头,但是我们认为,该文的意思并非是说资金流不一致就是虚开 , 而是强调收款方与销售方一致性;我们认为,“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应当解释为收款权利方 。
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国家税务总局也否认了资金流不一致就是虚开的说法 。
(二)货物流一致流的来源国税发〔1995〕192号文也有这么一项(该项已经作废)“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 , 否则不予抵扣”
有些人认为,该条是货物流一致的根源 , 笔者反复审查该条文,发现该项仅仅是用来规范运输发票的,此外,该条款目前并不符合实际 。(三)发票流一致发票流一致是理所应当的 , 但问题是:发票流应与谁保持一致呢?是与货物流一致呢?还是与资金流一致呢?
如果货物流与资金流本身就不一致,尚未开票,纳税人请教税务机关该如何开票?税务机关如何答复呢?
我们认为,三流一致系对国税发〔1995〕192号文的误解,在国家税务总局对2014年第39号的公告的解读中,总局明确表态说“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 , 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即,三流一致的不是虚开 , 三流不一致的未必是虚开 。逻辑表达为:如果三流一致,则不是虚开;即使三流不一致,也未必是虚开 。二、三流一致的具体表现A公司开具发票给B公司,发票上抬头为:销售方为A公司,购买方为B公司为 。那么(一)货物流一致的要求:A公司→B公司具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1.A公司必须足量发货到B公司 , 少发货或未发货则货物流不一致;例如,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价税合计116万元,B公司付款后A公司即开具了发票 ,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两家公司解除了合同,最终没有交付货物 。按照该观点,这也属于货物流不一致 。2.直接发货人只能是A公司而不能是其他公司(不能是他人代发或指定他人发货),直接收货人只能是B公司(不能是他人代收或指定他人接收货物)(1)例如 , 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价税合计116万元,B公司依约支付了116万元的款项,A公司由于货源短缺,让W公司代为发出了价税合计116万元的货物(货物与发票记载吻合) 。按照该观点,这也属于货物流不一致 。实务中不乏这样的情况:A公司与自己的供应商K公司约定,让K公司直接将货物发送给B公司,被认为是虚开的 。(2)如果A公司将货物发送至C公司 , 或者发送至其他人 , 也是货物流不一致 。比如,李四从A店铺买了999朵玫瑰,送给女神王菲儿,按照传统的货物流一致的观点,如果A公司将发票开给李四也属于虚开 。3.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不能插入其他单位转手(物流公司除外);比如,A公司将一批货物销售给B公司,由于某种原因,货物先由W公司存放一段时间 , 然后由W公司直接交付给B公司 , 也是货物流不一致 。.A公司必须对货物享有所有权比如,B公司从A公司采购一批货物,为了保证货物流一致,B公司付款后,派车从A公司的仓库直接提货 。A公司所在的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理由是“A公司仓库的货物并不是A公司自己的 , 而是张三放在A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销售的” 。5.B公司收到的货物必须是A公司交付过来的货物 , 中间不许有人掉包 。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 , 交由李四负责运输给B公司 , 李四得知Y公司也需要这批货物,中途将这批货物销售给了Y公司;然后李四低价去采购了一批同样的货物,交付给B公司,声称是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 。依据该观点也会被认为货物流不一致而被定性虚开 。(二)资金流一致的要求:B公司→A公司具体有以下几种观点:1.货款必须足额支付,少支付或未支付也属于资金流不一致比如,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价税合计116万元,发票上开具的价税合计金额为116万元(其中税额16万元),后来因为纠纷问题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支付70万元货款的调解协议 。按照这个观点 , 这种情况也是虚开 。2.直接支付货款的必须是B公司(不能代为支付),直接接受货款的必须是A公司(不能由其他人接受该款项)(1)比如:B公司本应支付给A公司116万元的货款,由于C公司正好欠B公司116万元的货款,于是B公司指令C公司将货款直接支付给A公司 。按照该观点,该种情况下也属于资金流不一致 。(2)比如 , A公司欠银行116万元,B公司需要支付给A公司116万元,如果B公司此时将货款直接支付给银行 。按照该观点,也属于资金流不一致 。3.货款在B公司到A公司之间不能插入其他环节比如 , 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价税合计116万元,发票上开具的价税合计金额为116万元(其中税额16万元),因为某些原因,B公司将货款给了W公司,由W公司代为支付给了A公司 。按照该观点,这种情况也属于资金流不一致 。比如,李四去加油站加油,将400元钱(四张一百元面值的人民币)递给自己的朋友王五转交给加油站工作人员,王五见这几张钱很新,于是将自己四张旧的一百元面值的人民币递交给了加油站工作人员,然后将李四递交给自己的钱据为己有 。按照这个要求 , 这种情况下如果加油站将发票开给李四也属于虚开淘宝搜索:虚开的判定与预防公众号;增值税公子个人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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