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结清商贷、注销抵押 。自审批通过之日起,借款申请人应及时(原则上60个自然日内)办理商贷提前结清手续和抵押注销手续,并持商贷结清有效凭证、抵押注销手续和申请资料原件到中心业务窗口柜面办理面签手续 。超过60个自然日的,不再受理 。
4.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
5.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6.发放贷款 。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至借款申请人账户 。
(二)以贷冲贷办理流程:
1.借款人申请 。借款人(含配偶)提出商转公申请,并如实提交如下资料: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还款银行卡(Ⅰ类储蓄卡)、个人信用报告(详细版)、《商业性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近一年的还款明细(还款不足一年的,提供近期所有还款明细) 。
2.受理、审核、审批 。中心按照要求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审核、审批 。审批通过的,签订借款合同 。审批不通过的,退回申请并告知不通过的原因 。
3.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
4.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
5.发放贷款 。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 , 中心与借款申请人、银行提前约定放款日,约定日当天将贷款发放至银行账户 。
6.结清商贷 。贷款发放当日银行和借款人共同将贷款发放资金和自筹差额资金办理结清商贷 。
7.注销抵押 。原商贷结清后5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和银行应办结抵押注销手续,并将结果报送中心 。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在办理商转公过程中,有下列影响抵押权实现行为之一的 , 中心有权不予继续受理商转公业务、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
(一)对原抵押房屋设立居住权 , 设定其他抵押,原商贷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的 。
(二)原抵押房屋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
(三)其他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
第十二条 商转公业务应当实行额度管理的原则予以开展 。具体额度为:每年年初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30%份额均分至每月,按月进行业务受理,当月额度使用完毕后 , 轮候至下月受理;当月额度节余资金,自动顺延至下月累计使用 。当个贷率连续三个月低于85%(含)或资金充足时,中心可视情调整或取消额度管理 。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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