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
【烟台采暖季室内温度要求】第十七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5.8℃)、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 , 从其约定 。
在遭遇极寒天气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热企业应当积极应对,反应迅速,充分保障供热系统稳定运行 。
第十八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 , 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检测 。
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 异议方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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