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就业见习注意事项】
就业见习注意事项
1.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
2.就业见习是一种就业准备活动 , 不是正式就业,见习单位不得将已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人员作为就业见习人员 。见习人员为高校毕业生,应取得毕业证书后才可见习;如非高校毕业生应先办理失业登记 。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可双向选择,录用的再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 。
3.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1000元/月 。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给见习者本人,政府支付的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申请拨付 。
4.见习期须满3个月(含)以上,最长12个月 。
5.见习单位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 。
6.有关补贴有申报时间限制 , 符合条件者应及时提交申请 。即就业见习补贴应于见习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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