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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区运营机构制订并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承租人对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和继承权,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 。
申请人在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过程中 , 应当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相关个人或者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 , 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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