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异地就医登记及跨省联网登记办理指南


天津医保异地就医登记及跨省联网登记办理指南


》》》天津医保异地就医登记及跨省联网登记办理指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9号,2012年)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10号)第四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异地就医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和费用支付工作 。第五条异地居住就医是指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员 , 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在异地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 。包括以下四类人员:(一)异地安置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 。(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生活的人员 。(四)异地生活学生儿童:指随父母异地生活(或回原籍)的学生儿童 。
4.《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五)规范转出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
5.《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津人发(2019)53号)第三十六条 本市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 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具备联网直接结算条件的,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 。
6.《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77号)第一条 登记备案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 。
【申请条件】
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保 , 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
【办理流程】
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前应到医保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在居住地定点服务医疗机构中选择4家医院(至少一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医疗机构 。
医保经办机构同时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及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登记 。参保人也可通过“金医宝”手机APP自助办理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登记及医院变更 。
【办理地点及办理材料】
分中心登记: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
2、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除上述材料外,相应人群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异地安置人员:本人异地户口簿原件(一份);
②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登录单位网厅统一为参保职工办理 , 无需材料 。不能利用单位网厅办理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 。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为职工办理的,职工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做出书面承诺(一份,见附件),明确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
③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居住证、户口簿、房产证、租赁合同(附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可以证明参保人异地居住的相关材料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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