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个人就业状态变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视作连续参保,不设等待期 , 自缴费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停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中断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的且按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超过3个月未缴纳职工医保费(或未超过3个月不补费)以后重新缴费的,按初次参保规定执行 。
第九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与原全民所有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转为灵活就业的女职工满50周岁、特殊情况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时间为准),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且实际缴费必须满15年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本人(参加单项医疗保险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退休人员医保认定申请 , 经认定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上述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和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要求的继续缴至规定年限或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再进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认定 。不到要求的继续缴至规定年限或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 , 再进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认定 。
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为按规定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城乡居民折算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军队退役人员的军龄和1999年12月31日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
第十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转换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满5年居民缴费年限折算1年职工缴费年限 。
第十一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 , 应及时到所属医保经苏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计算为参加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县市区参加职工医保,医保经办机构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灵活就业证明、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工商营业执照、档案托管地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 。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库,健全与税务部门参保登记和缴费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及时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联合税务部门完善参保缴费服务 , 避免重复参保缴费 。
第十四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工作程序,减少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 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医保待遇 。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事项按咸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
【咸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2009年印发的《咸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咸劳社发(2009)28号)即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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