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陕医保发(202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地户籍或本地居住证的以下人员:
1.自谋(自由)职业者;
2.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
3.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4.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5.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
6.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含领完失业保险金人员);
7.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 。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在档案托管机构托管档案的通过档案托管机构代办,无人事档案的持本地户籍证明或本地居住证明到所在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手续;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导县市区经办机构并做好市本级服务对象的医保经办工作,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登记、医保待遇享受、医疗费用结算拨付及统筹基金的管理工作,向税务部门传递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相关信息;税务部门依据相关信息征收各项医疗保险费 。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生育女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 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和大病保险 。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0. 3%,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为4元/人.月 。大额医疗补助费和大病保险费一次性缴清全年 。在缴清大额医疗补助和大病保险费后 , 经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我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按自然年成缴纳医疗保险费 , 初次参加的一次性缴清参保当月至当年年底的费用,续保人员应于一个参保年度到达前一个季度内 , 缴清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按自然年度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中途就业随单位参保、转出本统筹区的,向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退回当年剩余月份的医保费(含大额、大病保险费,死亡人员由其直系亲属办理) 。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医保费至退休月份 。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3个月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 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满并按规定继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
统筹区内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含失业人员领完失业保险金后转为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3个月内,或在上一个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并在3个月内转移到本统筹区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视作连续参保,不设等待期,自缴费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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