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
第二十一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待遇外 , 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
(三)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养老金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
第二十二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 免费提供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第二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
县级以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组织供应、免费发放和管理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 ,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 , 其工作人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 其生育费用按照省和统筹地区的规定标准支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列支 。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 采取财政、保险、教育、医疗、养老、托育、住房、就业、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综合采取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托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阅读
- 常州市公安机关促进人口集聚十项措施
- 蔷薇嫁接方法 蔷薇嫁接月季的方法与流程
- 常州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实施办法
- 佛山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有什么区别?
- 梅赛德斯与进口区别
- 地址+电话 武汉青山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点
- 别克君威gs与普通君威有什么不同
- 488与458有什么不同
- 荣威rx5与本田xrv该如何选择?
- 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有什么区别?可以了解一下这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