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
【嘉兴关于夏季高温津贴的政策通知2022】四、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 , 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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