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怎么处理,一户多宅基地如何处理广西

一户多宅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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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的确权
如果你的好几套房屋都是有合法的原因 , 那么这些房屋都可以确权,比如说由于上一辈去世造成的一户多宅、因为管理部门自身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多处宅基地加起来的总面积不超过确权标准面积等原因,你的这些房屋都可以进行确权 。
2、暂时保留
有的村子在建设乡村旅游项目,所以有些老房子作为古建筑或者保护文物,那就不适合拆除,但是也不适合强制没收,所以就允许这些房屋保留,不过还需要全村人都同意才行 。
3、交纳有偿使用费
这个政策只是在个别的省份有实施,比如说山东?。衲甑恼馗母镎咧芯陀刑剿鹘⒂谐ナ褂弥贫龋?但是具体的有偿标准还未对外公布 。不过规定那些一户多宅的村民所缴纳的使用费都将会作为集体资产,由所有成员共享 , 比如用作村里的集体配套设施费用 。
4、强制拆除收回
目前国家对于农民超范围获得的宅基地的处理原则是:少收、慎收、尽量不收 。所以,一般情况下很少有强制拆除的发生,除非是建新未拆旧、不满足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强行占据、骗起批准宅基地修建房屋这两种情况 。
一户多宅基地如何处理广西法律分析:1、多余的宅基地在本村集体组织内部转让 。一户多宅的,可以在本村内部进行宅基地或是农村房屋的转让,但是需要经过本村集体组织的同意,同时受让人要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且受让人本身并没有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符合要求2、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 , 统一安排使用,可以给农民朋友一定的补偿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农村村民建住宅 , 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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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就一户宅基地怎么分户法律分析:一户多宅的情况是合法的情况:第一,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 。第二 ,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第三,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 。1、因分户而存在的一户多宅(1)以前农村经济水平低下 , 需要很多劳动力进行劳作,所以多数农村家庭多有两个,甚至是有两个以上的兄弟姐妹,他们多数都还是在一个户口本上的 。(2)随着人口逐渐增多,原有住宅就不能满足他们的居住需求,就会重新选址进行建房 。但是他们并未进行分户,户口还是在一个户口本上,这样也就造成了一户多宅 。(3)针对这类一户多宅的情况,可以进行分户处理 , 这样多出来的宅基地就可以进行确权处理 。2、因户口回迁造成的一户多宅(1)以前进城热一直是一个潮流以及趋势,但随着农村户口的含金量凸显,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 , 选择回农村建房或者是定居 。(2)部分人因为满足将户口迁回农村的条件,可以办理户口回迁,但是可能会因为管理部门的疏忽,而造成了一户多宅的情况,若是因为这种情况造成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 。3、因继承造成的一户多宅(1)众所周知,农村土地属于该村集体组织所有,宅地基也是如此,农户对宅地基没有所有权 , 只有使用权,但是对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2)当父母逐渐老去,虽说子女不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但是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方的房屋 , 若是因为继承父母的房屋而造成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 。4、宅基地总面积符合当地规定的一户多宅(1)部分地区因为地理条件受限或者是其他原因,初次所建的农村自建房的面积狭小,久而久之就会不满足一家人的居住需求 。(2)这时就会重新申请宅基地进行建房,但是各地区都有一定的建房面积标准,若是这两次或者多次建造的房屋总面积并未超过当地政策标准,那么也是合法的,也可以进行确权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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