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说明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 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 , 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 , 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
二、职工养老保险
(一)有单位的参保职工,继续执行我省原有规定确定退休年龄 。原按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6〕5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湘劳社政字 〔2006〕13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 号、湘政办发〔2011〕12号等已有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
【衡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说明】(二)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以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逐年缴纳至满15年 。2017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补缴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统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相关规定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为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比例为20% 。一次性缴纳期间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为8% 。
(三)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补缴、一次性缴费或者延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时点为缴满15年的时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发放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完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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