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几天才算自动离职,公司员工旷工几天算自动离职?

旷工几天才算自动离职

旷工几天才算自动离职,公司员工旷工几天算自动离职?


旷工三天才算自动离职 。劳动者旷工三天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及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你的行为如果符合此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就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 如果只是口头说你就算自离,一直没有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 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 。
公司员工旷工几天算自动离职?旷工3天以上一般算自动离职,但是公司章程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 , 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如果员工无故旷工,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数天构成严重违纪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服企业的处罚发生劳动争议,如果员工不认可企业提供的未经员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不认可自己的旷工行为,企业很有可能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
企业需要准备的事实依据有:
1、收集员工旷工的其他有效证据 。除考勤记录外,企业还应收集其他能证明员工旷工的证据 , 比如企业内部的视频录像 , 还有企业人事职员可以与员工进行电话沟通,说明是什么时间,询问员工不来上班的原因,既表达出对员工的体贴,又了解员工不来上班的原因,注意进行电话录音 。
2、为了强化证据 , 企业还可以增加一个督促回岗程序 。企业可以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邮寄),表明员工已经有多少天无故未到岗上班,限定员工在某个时间内回公司报道 , 否则将按旷工处理,公司将依据规章制度某某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3、最后是解除程序 。用人单位在具备以上条件时,就可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了 , 但是要注意,首先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一定要注明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即是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要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至劳动者 。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旷工几天算自动离职连续旷工几天视为自动离职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
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一般情况下,员工旷工不管多少天都不能算自动离职,但是用人单位可以与旷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温馨提示】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 , 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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