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一个不能少吗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主要如下: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 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 , 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 , 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 , 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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