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人群

【南京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人群】

南京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人群


以下为南京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人员:
1、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人员;
2、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5-6级 , 并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3、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
拓展阅读:2015年6月1日后离职的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什么标准领取?
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20万元 , 六级16万元 , 七级12万元 , 八级8万元 , 九级5万元 , 十级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9.5万元 , 六级8.5万元 , 七级4.5万元 , 八级3.5万元 , 九级2.5万元 , 十级1.5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 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不足5年的 , 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 , 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 , 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 , 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 , 按照全额的10%支付 , 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 , 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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