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享受产假
株洲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享有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 。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 , 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
【株洲产假多少天?】(三)产假含法定节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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