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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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本》 。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指对交通事故的一种处理程序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不符合自行协商条件或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或者虽符合以上条件但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 , 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一、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
1、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准备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材料;
(2)去违章地车辆管理所查看违章记录,填写确认书;
(3)去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 , 并通知争议各方 。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
二、交通违法怎么处理
交通违法处理方式如下:
1、准备好处理违章的材料 , 比如驾驶证;
2、查看违章是否是自己的车辆;
3、填写交通违法当事人自愿接受处罚确认书;
4、填写好后交通部门会给一张罚单去交钱 。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一、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 , 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
6、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
二、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其中,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
三、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
四、处罚包括:
1、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开具的简易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其第三联(交银行联)于开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
2、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路面执勤民警依法扣留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车辆扣留凭证、本人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和无驾驶证的持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或发票和合格证)15日内到交警大队处罚教育室窗口接受处理 。
3、机动车因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信息的,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可在获知违法信息后持本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前往交警大队处罚教育室窗口接受处理 。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 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其中,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 ,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
第四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 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是什么】(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 , 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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