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退休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补缴办法:按规定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补缴额为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 , 由参保人员选择其中一个档次 。
根据《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补缴相关规定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未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批准的待遇享受之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2010 年10月1日前已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2.2010 年10月1日起(外地户籍迁入人员2014年2月21日起)距待遇享受年龄超过15年的,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一次性补缴费满15年;
【无锡退休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补缴办法】3.2010年10月1日起(外地户籍迁入人员2014年2月21日起)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 , 应按年不间断缴费 , 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应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额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乘以差额年限补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本人不愿意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也可以逐年缴费至缴满差额年限后再办理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
本款所称“批准的待遇享受之月”,是指在参保人员符合条件后,街道(镇)人社所受理享受待遇申请的次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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