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医保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1.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概念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险”)是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长期丧失自理能力,经评定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参保职工,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
2.长护险的保障对象
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纳入长护险覆盖范围 。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经评定后符合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长护险待遇 。
3.长护险筹资标准
长护险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合理分担,并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其中个人缴费原则上不低于筹资总额的30% 。
2020年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 , 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60元 , 财政补助5元,福彩公益金5元,个人缴费30元 。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中扣除;没有个人账户金的 , 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年满49周岁(含)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三级以上伤残独生子女等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管委)给予全额资助 。
4.长护险保障方式
经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享受长护险待遇 , 其保障方式分为医疗专护(以下简称专护)、医养院护(以下简称院护)、巡查护理(包括居家护理 , 简称巡护) 。
(一)专护,指定点医护机构开设医疗专护区,为符合医疗专护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提供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
(二)院护,是指定点医护机构开设医养院护区,为符合院护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提供24小时连续在院照护服务 。
(三)巡护,指由定点医护机构定期指派医疗或护理人员 , 为符合巡护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定期提供巡诊照护服务 。
5.长护险待遇申请标准
参保职工因疾病、年老、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基本情况稳定,需要长期护理的,由本人或其委托人、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定点医护机构提出申请 。评定等级分为护理需求一至五级,分别对应《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分>60分、51-60分、41-50分、31-40分、≤30分;《简易智能状态速检表》评分≤9分的,按护理需求等级三级对应,合并失能的,在其失能评定护理需求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长期护理服务,享受长护险待遇 。
(一)申请专护的 , 评定护理需求等级应为四-五级,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且存在较高医疗技术支持需求的;
(2)因病情需要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且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的;
(3)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
(4)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
(5)患各种严重不可逆性疾病且全身瘫痪、截瘫、偏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Ⅰ级 , 需要长期支持治疗的;
(6)术后仍需要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
(7)其他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认定符合专护条件的 。
(二)申请院护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Ⅲ级)、帕金森氏病(晚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病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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