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 二 )


六、对经办机构调查核实确属无其他生活来源、无力一次性归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当事人可向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提交《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还款承诺书》,原则上每月最低还款金额不得低于待遇保留地月发放金额的50%,还款后发放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除外) 。经批准后,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可开具《待遇恢复函》;当事人应当按照承诺归还重复领取的待遇,违反承诺的,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书面通知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待遇,直至当事人继续履行还款承诺再恢复待遇发放 。
七、重复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其应追回的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从其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等一次性待遇中抵扣,未抵扣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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