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和《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26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全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标准和程序,妥善解决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保障基金安全,制定如下办法 。
处理方式一: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通过稽核、信息比对、受理群众举报、转办问题线索核查等,发现确属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暂停发放、个人选择、清算追回、恢复发放”的方式进行处理 。
处理办法二: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实施后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本人与经办机构协商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并终止 。
二、重复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保留单位所在地退休审批部门批准的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并终止 。
【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新老机保衔接过程中有重复领取的,重复领取的老机保待遇予以清退 。
三、同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本人与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并终止 。
上述情形,重复领取的待遇予以清退,清算后的个人账户抵扣重复领取待遇后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本人 。
四、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以户籍地或首次领取待遇地为保留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并终止 。
五、同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并终止 。
对第(四)、(五)项,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予以清退,除政府补贴(不包括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和村干部任职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抵扣重复领取待遇后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本人 。
六、同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保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重复领取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清退后作待遇终止处理 。
七、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在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衔接办法前,可叠加享受 。
处理程序
一、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当事人的养老保险待遇 。
二、通知当事人办理或单位协助办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退相关事宜 。
三、待遇保留地经办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代办人)出具其首次领取待遇时间的依据 。当事人(或委托代办人)签字确认《清退本地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确认表》后,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开具《稽核整改意见书》,限期退还 。
四、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收到当事人退款后,开具《恢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函》,终止当事人养老保险待遇;待遇保留地经办机构收到恢复函后,恢复并补发暂停发放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 。
五、对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当事人应当在经办机构开具《稽核整改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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