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四 )


第二十二条? 施工或电梯安装过程中,施工、电梯安装单位等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现场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三条? 增设电梯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勘察(按需)、设计、施工、监理(按需)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增设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增设的电梯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档案由申请人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监督和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措施 。
对已按本办法申请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协商约定其中一名业主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
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当补充签订增设电梯书面协议并按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管理责任,变更后的业主与其他增设电梯业主重新约定维护保养分摊等电梯管理责任的除外 。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电力设备的运维责任及日常费用的管理责任;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六条?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协商解决 。
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业主的申请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业主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增设的电梯未经监督检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增设的电梯监督检验不合格或者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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