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已妥善处理异议或者经评估及专家论证增设电梯对提出异议业主的权益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申请人向属地园区、镇(街)提出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申请 。属地园区、镇(街)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属地自然资源(含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各部门按职责出具审查意见 。
(一)自然资源(含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增设电梯项目是否在原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侵占城市道路,是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审查建筑设计方案,一并出具是否同意增设电梯的意见及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设计单位是否已明确拟增设电梯住宅结构承载力满足房屋正常使用要求且房屋结构安全,审查增设电梯项目是否符合技术指引规定的消防要求,出具审查意见及是否同意增设电梯的意见 。
各部门出具符合要求的审查意见且对增设电梯无不同意见的,属地园区、镇(街)负责对增设电梯协议及建筑设计方案予以登记归档 。
第十五条? 提出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申请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或业主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未进行登记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
(四)增设电梯协议及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含绘制在1/500比例或以上的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应包含符合结构安全及满足消防规范的说明内容);
(五)经公示有书面反对意见的,提供申请人与提出异议业主的书面协商材料或第三方出具的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
(六)经第三方协商或者调解后仍有异议的,提供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
【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登记归档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 。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技术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任增设电梯项目的施工单位 。依法需要实行监理的,申请人还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
第十八条?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日常质量安全巡查 。
第十九条? 增设电梯项目应当自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后逾期仍未开工的,申请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联合审查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选用取得相应电梯制造许可资质的电梯制造单位生产的电梯,并委托该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电梯安装许可资质的电梯安装单位负责安装 。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手续,并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办理监督检验 。电力设备施工前,申请人应向属地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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