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著作权侵权该如何认定?】一般作品自创作之时起就自动取得了著作权 , 但如果是属于计算机软件的话,则还是需要进行登记之后才能获得著作权 。而现实中出现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也比较多 , 此时该如何进行认定呢?
操作方法0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 。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 。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 , 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 。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 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
0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 , 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 。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 , 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
03、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 。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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