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 , 东莞市公安局再次发出文明养犬温馨提醒 , 做到以下几点 , 让您的爱犬成为大家的朋友吧:
1、当您想携带犬只出门前 , 请给犬只戴好犬牌或携带纸质《犬只备案登记表》回执 , 为犬只戴好犬绳(长度两米以内)、准备好捡拾犬只粪便的纸袋及犬只的嘴套或口嚼 。
2、携带犬只乘坐公用电梯、上下楼梯遇到行人时 , 要收紧犬绳 , 并将犬只贴紧于自己身体内侧 , 将犬只与行人隔开(犬只装入笼内或者袋内的除外) 。
3、携犬出门应主动避让行人 , 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 尽量避免进入人群密集地 。如犬只经过或滞留的地方人流量较大 , 人群密集 , 要马上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并收紧犬绳(犬只装入笼内或者袋内的除外) 。
4、携带犬只外出时 , 无论在什么地方 , 都要立即清除犬只的粪便等排泄物 。
5、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 , 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并在车内约束好自己的犬只 。
6、任何时候、任何地点 , 应约束犬只 , 禁止狂吠扰民和攻击行为 。
7、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犬只 。
8、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法定(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及约定的禁止进入区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和时间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和时间段;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其管理的场所内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和时间段 。)
9、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 , 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
补充说明:在之前对外公布的“关于不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能不能备案”的问题 , 现做出补充说明 。根据今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 , 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疫苗 , 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东莞市公安局养犬温馨提示】因此 , 没有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犬只 , 我们将不予备案 。伪造犬只免疫证明或提供虚假免疫证明造成的法律后果 , 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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