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生育及医疗保险类政策


疫情期间生育及医疗保险类政策


医疗及生育保险类
1、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入院治疗有哪些医疗保障?
答:根据省医疗保障局通知精神,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实行特殊医保报销政策 。对新型冠状病毒抢救治疗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不在现有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报销;在医保目录支付范围内的,取消限制使用范围 。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和转诊支付比例调减等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另据武汉市卫健委消息,确诊病人除医保报销外,医疗费全由政府兜底 。
2、因疫情原因中断医保缴费,是否会影响医保待遇?
【疫情期间生育及医疗保险类政策】答:医保部门保障疫情期间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参保人员因疫情原因中断缴费的,补缴后可按规定享受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人员疫情防控期间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承诺补缴费用,核实情况后予以开通医保待遇即时结算资格,并督促参保人员按规定完成补缴;疫情防控期间现金垫付费用的,按规定完成补缴后,可按规定报销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费用 。
3、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各类现金报销业务,能否延后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医疗费用报销时限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现金垫付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疫情解除后办理报销,因疫情防控延迟申报的,不受办理时限的限制,待遇标准等不受影响 。
4、疫情防控期间能正常办理门诊重症申报吗?
答: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受理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申报,随时根据市医保中心意见再作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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