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7月1日起,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如下:
一、市区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25%调整为0.4% 。
二、市区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5%调整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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