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居民医保 重庆医保退费指南( 二 )


3.停保未成功 。因经办机构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职工医保办理停保未成功多缴医保费,期间未享受相关待遇的,可申请办理退费 。
4.手续滞后 。办理职工退休、死亡手续滞后造成多缴医保费的,可申请办理退费 。参保职工因参保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滞后,期间形成在职与退休间的医保待遇差额由参保单位负责参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
5.信息错误 。因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信息录入错误导致的误入账或误扣费,期间未享受相关待遇的,可申请办理退费 。
二、居民医保费的退费处理
(一)享受财政补助的退费 。对参保人员缴纳居民医保费用后,经审核符合享受财政补助,按其应享受的财政补助额退还本人缴费 。
(二)享受困难资助的退费 。对参保人员已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后,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享受资助参保资格的,按其应享受的资助额退还本人缴费 。
(三)死亡的退费 。参保人员完清次年缴费后,且在次年1月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退还个人缴纳的医保费 。
(四)职工与居民本市内重缴 。对职工医保待遇正常后参加居民医保的,由于其不属于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可由参保人员提出居民医保退费申请,核验符合条件的办理居民医保退费 。
(五)大学生与普通居民本市内重缴 。对以大学生身份参加新学年居民医保后又以普通居民身份重复参加次年居民医保的,属于参保人员重复缴纳,可由参保人员提出申请退还其重复缴纳的大学生或普通居民医保费,其中若已发生大学生医保待遇的,则退还其普通居民医保费 。
(六)医保档次变更 。对上年集中筹资期参保人员申请变更当年居民医保档次或退费的,由于还未进入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当年的1月—12月),可由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在上年集中筹资期间自愿变更缴费档次或退费 。
(七)当年9月30日后误缴当年医保费 。按规定参保人员自愿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当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医保费用(即参即享人员除外) 。当年9月30日后误缴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可申请办理退费 。
三、其他情形的处理
(一)各区县受理申请部门如发现以上规定之外确须退费的情形,应及时召集涉及退费的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议定处理意见 。
(二)对同一退费情形发生较多的情形,应适时主动发起集中办理退费,以提高效率,方便参保人员 。
四、工作要求
(一)退费业务工作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和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各级涉及退费的相关部门应建立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 。
(二)市税务部门会同市级医保部门编制统一的居民医保退费业务经办规程,指导区县落实退费业务岗位责任、加强监管 。
(三)各区县医疗保障、税务部门在受理退费申请时要严格把握政策,不得随意限制或放宽退费范围,对正当的退费申请,不得推诿塞责或设置人为障碍,要按照统一经办流程进行,对相关票据凭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及时做好相应的财务核算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管,配合医疗保障、税务部门及时办理退费,确保基金安全 。
(四)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已经完成退费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
【职工医保+居民医保 重庆医保退费指南】五、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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