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
(一)年度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元、二级医疗机构5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
(二)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
60周岁(不含)以下参保人员为500元、6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为700元 。
(三)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个人支付比例为70% 。(四)取消每日最高支付限额 。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
(六)一般诊疗费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
【海口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标准】(七)使用国家谈判药品需先行自付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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